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ls.gov.cn/  )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县司法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2.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3.县司法局依法需公开的规章文件。

  4.县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5.县司法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年报。

  7.部门动态。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址:http://www.gdls.gov.cn/qylssfj/gkmlpt/index ,通过目录导引可以查找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

  机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办公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双龙路司法局

  邮政编码:513200

  联系电话:0763-8716810

  传真:0763-8716810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表》可在本局领取或从本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或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ls.gov.cn/  )下载,复制有效。

  1.提出申请。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