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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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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6
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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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告如下:

  一、立案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渠道

  对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12315或者8734315电话,也可以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举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中路18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