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充分就业。
(四)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按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
(五)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工伤、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执行。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贯彻上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拟订本县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负责本县工伤预防宣传和工伤认定、医疗、康复管理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工勤、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承担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统发、和退休审批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九)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组织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
(十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十五)在省规定范围内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制定本县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年终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九)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