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农纾困贷款与贴息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农纾困贷款与贴息方案(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4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农纾困贷款与贴息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林农融资难问题,积极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助林农复工复产,培育扶持一批林农创业“领头雁”,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创业创新,推动我县乡村振兴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向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客户。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有权对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和放款时限进行监督,督促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审批及放款。
第三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的义务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应对申请客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荐给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提供给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文件、报表、信息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应按照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林农拥有生态林或者经济林数据,包括种植亩数,每年生态林补偿金、林权证编号等可以确定林农产权信息的相关数据。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审批砍伐证、发放生态补偿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严禁贷款者以本人名义替他人贷款以及冒名顶替他人贷款,如出现以上情况,一律视为骗贷行为,将列入征信管理黑名单,并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1)对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推荐的客户,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自主和独立的贷款审核、审批权,经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发放贷款。
(2)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配合,核查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提供林农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
(1)对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推荐的客户,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意见,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时发放。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
(2)林农纾困贷款本金由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并做好贷款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3)林农纾困贷款逾期后,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客户进行贷款催收。
(4)对于逾期仍未偿还的不良贷款,由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5)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季编制林农纾困贷明细表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明细贴息金额划拨到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
第六条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有权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有权根据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林农纾困贷款规模调整贴息资金的规模。
第七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的义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林业局提供放款明细表和资金申请时,应在每季10号前把林农纾困贷款贴息资金全额划拨到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八条 林农纾困贷款对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经林业部门确认,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内拥有生态林、经济林具有树龄12年以上林木的农户。
第九条 额度
林农纾困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在规定的额度和利率内,给予实际贴息。对贷款金额5万元以下(含)的,可以信用贷款;贷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条 期限
林农纾困贷款最长借款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
贷款仅能用于上学、看病、住房、嫁娶等刚需用途。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投资;以及其他涉及商业性质的用途。
第十二条 林农纾困贷款的利率为当期的市场报价利率执行(LPR),该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LPR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具体流程如下: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根据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负责提供借款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并交给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贷档案留存。
(2)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后,按贷款管理要求落实贷款条件,并经调查、审查、审批通过的,方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贴息明细,按时贴息。
第十四条 为确保放贷有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确定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放贷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制度。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工作。如发现借款人有侵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权益的行为,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对于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方案发放的林农纾困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每季结算一次,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涉农资金。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约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提供核实后的明细贴息明细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林农贴息。
第十七条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单位职能或管理范围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具体条款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长办、广东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