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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451B/2025-0007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7-18
名称: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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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

各公办学校、幼儿园: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5年7月17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为提高我县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扎根农村、安教乐业,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全县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教〔2014〕283号)、《关于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农村边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范围对象

  我县县城所在镇(吉田镇)以外的所有农村公办学校(含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人员。

  三、发放标准

  根据我县学校布局差别以及距离县城中心远近及办学条件、生活条件等实际情况,按学校所在地和在农村学校服务年限制定发放标准,适当提高边远高寒地区学校教师以及在农村学校服务时间较长的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鼓励和支持教师到边远学校任教。

  把农村学校划分为七类区,具体是:A类区学校(12公里以内)、B类区学校(13-15公里)、C类区学校(16-19公里)、D类区学校(20-35公里)、E类区学校(36-49公里)、F类区学校(50-60公里)、G类区学校(60公里以上)。

  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根据教师受聘高级职称以下及高级职称(含)以上两种类型,按照在农村学校工作的年限未满3年、3-9年、满10年及以上分为六个档次,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四、工作原则

  1.公平性原则。凡列入本次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按月人均不低于1009元标准发放。

  2.公开、透明原则。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实行阳光操作,加强社会监督。

  五、操作办法

  1.严格核实享受人员情况,相关学校的校(园)长要认真核实本校的人员情况,对已核实的名单签名负责,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学校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25日前汇总核实当月人员名单,确保没有错漏后签名确认。

  3.相关学校要按县教育局下发的表格样式每月填写好《山区和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情况明细表》,并报送县教育局人事监察股。

  六、规范管理

  1.享受生活补助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本方案进行操作,不准弄虚作假、冒领生活补助,若发现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2.交流、支教人员按实际工作学校标准发放。从县城学校全脱产到农村边远地区学校交流、支教的教师,生活补助全额发放。走教(含交流、支教)的教师,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标准计算,以当月在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工作的实际天数发放,即当月发放标准金额除以22天,再乘以实际在农村边远地区学校的工作天数。

  3.在法律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期间,生活补助全额发放。

  4.若调离享受生活补助的学校,则不能继续享受生活补助。

  5.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期限月份的生活补助停发。一个月中事假若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生活补贴按50%发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生活补助停发。

  6.旷工1天的,当月生活补助按50%发放;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的,当月生活补助停发。

  7.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下一年度生活补助按50%发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期间,政策规定停发工资待遇,只按工资比例计发生活费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受到刑事处罚按政策取消工资待遇的,同时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2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山教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xlsx

  附件2:山区和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情况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