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管理、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本县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四)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公共服务发展政策,研究提出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等相关工作。牵头拟订节能中长期规划,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
(六)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县管权限外商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七)拟订本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运行调节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维护能源市场秩序。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石油储备相关工作。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指导监督全县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
(九)牵头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督查检查工作。牵头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十)拟订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工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查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一)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经济运态势,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二)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信息服务业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三)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措施和意见,促进工业投资。
(十四)牵头落实省市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工业园规划发展、产业转移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十五)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
(十七)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油品的行业管理,实施生产环节安全和销售环节中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场体系建设、内外贸易发展、投资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服务外包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二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并推进现代商贸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建设。
(二十一)监测分析商务运行态势、商品供求,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二十二)组织协调流通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依法对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负责货物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县对外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县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全县性商务的重要外事活动。
(二十四)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县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二十五)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县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指导全县地方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二十六)推进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和相关考核工作。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监测县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完善粮食应急机制,保障粮食安全。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备案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七)拟订县粮食流通设施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粮食行业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执行地方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二十八)拟订全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规划,促进科技发展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县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工作。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组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开展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工作。
(二十九)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配合做好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工作。
(三十)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十一)拟订和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行政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县各地、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三十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十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三十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现代产业、文化产业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加强对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监测与分析,协助开展农村住户统计调查。
(三十五)组织协调全县各地、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并提供统计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三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指导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和全县统计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十七)开展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小微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下企业创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等调查工作。统一核算、自然资源核算和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工作。
(三十八)国防动员职责
(三十九)完成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