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有关规定,经成本审核并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课后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课后托管费6元/人·天。
(二)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
(三)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收取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在新生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二)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代收并支付。
(三)体检费。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原则,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退费规定: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在一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超过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寒暑假期举办的保育教育服务,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的,幼儿园按缴费额的60%退还;累计在园时间超过10%但未超过20%的,按缴费额的40%退还;累计在园时间超过20%,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五、执行时间
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今后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县公办幼儿园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2019年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山经促价格〔2019〕22号)同时废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经济发展促进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