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邓**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48号 | 邓某在2022年10月到荣丽村委会旧圩村“屋背山”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马尾松,经鉴定,采伐面积16.5亩,其中:采伐马尾松面积8.6亩,马尾松蓄积13.1193立方米,出材9.1立方米;采伐杉木面积7.9亩,杉木蓄积5.4233立方米,出材4.0立方米;林木总蓄积18.5426立方米,总出材13.1立方米(详见荣丽村委会旧圩村屋背山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12572.1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柒拾贰圆壹角);2.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238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2 | 黎**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49号 | 黎某在2022年10月到荣丽村委会旧圩村“大凹圈”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马尾松,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8.1亩,马尾松蓄积15.2644立方米,总出材9.3立方米(详见荣丽村委会旧圩村大凹圈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1.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8556.09元(大写捌仟伍佰伍拾陆圆零角玖分);2.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094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3 | 罗** | 山福府罚决字[2022]第140号 | 罗某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急需资金治病,所以打算砍木变现筹集生活费和治疗费。2022年3月10日,请同村村民到“反鬼山冲口”山场进行砍伐作业,于2022年3月13日停止违法行为,经鉴定,无证砍伐林地面积为3.7亩,出材为14.3m³(详见福堂镇读楼村委会西水村“反鬼山冲口”山场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166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