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杨**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0号 | 杨某在2023年4月请工人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犁头嘴田塝”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0.2亩,其中:杉木蓄积1.67立方米,出材1.2立方米(详见读楼村委会小拨村犁头嘴田塝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你限期在2024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53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9日 |
2 | 唐**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1号 | 唐某于2023年4月27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委会石寨村“那板”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0.5亩,杉木平均地径为19.2厘米,亩蓄积为11.5615立方米、共蓄积5.7807立方米,出材4.4立方米(详见福堂镇读楼村委会石寨村“那板”山场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2023年6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60株)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9日 |
3 | 李** | 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4号 | 李某于2022年3月份,开始从天鹅水库砂场将砂石搬运至福堂小学后山附近(福堂镇太平村委会李云养猪场旁)进行堆放,导致堆放砂石的水田丧失耕作生产条件。经鉴定,李某未经审批占用地面积为3003.11平方米,按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分别为一般农地区(水田):3001.89平方米,林业用地区:1.22平方米;堆砂量为:14704.14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1-31)》,第2号基准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现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7日内将现场砂石清理完毕,恢复耕作生产条件,并处罚金270170.10元。逾期未履行,将由本单位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20日 |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3-06-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