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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785U/2023-0004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 成文日期: 2023-06-12
名称: 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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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3-06-12  浏览次数:-
序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决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杨**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0号杨某在2023年4月请工人到读楼村委会小拨村“犁头嘴田塝”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0.2亩,其中:杉木蓄积1.67立方米,出材1.2立方米(详见读楼村委会小拨村犁头嘴田塝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你限期在2024年4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53株)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9日
2唐**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21号唐某于2023年4月27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读楼村委会石寨村“那板”山场进行砍伐作业,所砍的木种为杉木,经鉴定,无证采伐面积0.5亩,杉木平均地径为19.2厘米,亩蓄积为11.5615立方米、共蓄积5.7807立方米,出材4.4立方米(详见福堂镇读楼村委会石寨村“那板”山场采伐林地林木鉴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2023年6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即60株)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9日
3李**山福府罚决字〔2023〕第4号李某于2022年3月份,开始从天鹅水库砂场将砂石搬运至福堂小学后山附近(福堂镇太平村委会李云养猪场旁)进行堆放,导致堆放砂石的水田丧失耕作生产条件。经鉴定,李某未经审批占用地面积为3003.11平方米,按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分别为一般农地区(水田):3001.89平方米,林业用地区:1.22平方米;堆砂量为:14704.14立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1-31)》,第2号基准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7日内将现场砂石清理完毕,恢复耕作生产条件,并处罚金270170.10元。逾期未履行,将由本单位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