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785U/2022-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 成文日期: 2022-07-06
名称: 2021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2021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序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决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蒋**山福府罚决字〔2021〕第8号2021年12月15日凌晨5点,蒋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猪婆社”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蒋某停止炼山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0.02(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
2梁**山福府罚决字〔2021〕第9号2021年12月15日凌晨5点,梁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猪婆社”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梁某停止炼山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0.02(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8日
3杨**山福府罚决字〔2021〕第10号2021年12月15日凌晨5点,杨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猪婆社”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杨某停止炼山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0.02(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8日
4韦**山福府罚决字〔2021〕第20号2021年12月15日凌晨5点,韦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猪婆社”山场)进行炼山行为,福堂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人员与镇打火队立即前往现场制止该行为,并进行扑灭,当天,当事人韦某停止炼山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0.02(万元)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福堂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