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索引号: | 114418250073232839/2025-0004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主题词: |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主办单位: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763-873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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