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集体土地宅基地名字能不能更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为此,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根据新《土地管理办法》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已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包括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为此,若对宅基地流转问题仍有疑问的,我局建议咨询县农业农村局。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1章第3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作价出资(入股)的;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综上两点,该公民咨询事项按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暂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