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5007323013N/2025-00185 分类:
发布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24
名称: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山府函〔2025〕90号 发布日期: 2025-09-2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5  浏览次数:-

LSFG2025006

 

山府函〔202590

 

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二届第10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2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推动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乡村闲置资源,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助力“百千万工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民宿定义】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或社会资本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闲置学校、闲置厂房、闲置仓库、闲置兵库房、废弃矿场、废弃圈舍等公用物业)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设置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属于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经营活动的民宿、为民宿服务的网络平台、民宿行业相关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机构。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便利准入、属地统筹、加强监管、行业自律、体现特色”的原则,鼓励各方参与,放宽市场准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联席机制 建立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民宿规范和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保障民宿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民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数据、林业、消防救援、税务、民宿协会等部门以及各人民政府组成,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协调机制 各部门对民宿的协调工作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承担依法应由本地区履行的职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旅游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相关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共享民宿登记信息,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公布民宿名录,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统筹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五)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将乡村民宿列为乡村特色产业扶持发展,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扶持有条件的乡村打造民宿村,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照《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镇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 鼓励建立县民宿行业/产业协会,充分发挥民宿行业/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鼓励民宿自愿加入各级民宿行业/产业协会。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八条【规模要求  民宿客房规模参考《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间(套);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美宿、山居等。

第九条【选址要求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用作民宿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等相关规定。

条【规划、用地要求  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拆建、改建成民宿的,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

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民宿用地的监管,审核审批、检查督促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房屋安全要求】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民宿既有建筑应经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确认房屋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民宿,转为经营性用房,房屋应当经验收合格或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条【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参照上述文件(建村〔2017〕50号)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四)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民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治安管理要求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接待前台必须有“实名登记入住”提示牌和禁止“黄、赌、毒”标识。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应依治安管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监控必须全覆盖所在的公共区域,视频探头应具有夜视红外功能,监控录像保存在一个月以上

第十条【卫生管理要求 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民宿不应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住客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民宿应单独设立布草间(柜),洁净布草密闭存放,布草间卫生整洁。

公共场所内需要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卫生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有毒有害物品有专间或专柜存放,并上锁、专人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卫生健康等经营行为。指导民宿行业/产业协会建立民宿卫生规范。

第十条【食品安全要求】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民宿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将全申领民宿营业执照情况通报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条【排污环保要求】 有条件的民宿应当依法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民宿经营产生的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产生的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条【证照办理】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民宿登记】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受县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信息录入】 镇人民政府完成民宿登记后应协调县旅游主管部门为民宿经营者派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并指导民宿经营者登录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已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的民宿统一使用“广东旅游民宿”品牌标识。未按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牌标识。

十条【登记材料】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宿权属及类别证明文件;

)清远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民宿兼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民宿兼营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条【登记流程】 民宿登记与变更流程如下:

(一)民宿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带相关材料前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理民宿登记,并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并提供《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符合申办条件未按本细则登记的民宿,应当督促其经营者及时办理登记。

(三)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四)民宿决定停业的,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交回《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镇人民政府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及时向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于每月30日前书面提交至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安全责任】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二十条【信息公开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应当将营业执照、广东旅游民宿登记牌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在显眼位置公布12345线。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诚信经营】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市、县民宿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营销推广】  在营销推广方面,遵循以下规范:

(一)民宿名称可以使用“某某”民宿、客栈、美宿、山居、庄园、驿站、山庄,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且需与登记名称一致,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不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住宿业态不得使用民宿、客栈、美宿、山居、庄园、驿站、山庄等明显带有旅游民宿特点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

(三)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二十条【民宿投保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二十条【其他经营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二十条【民宿评级 鼓励旅游民宿正式营业后,自愿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民宿星级评定/认证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和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要求》(RB/T081-2022)、《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T/GHLA 001-2024)、《非遗主题民宿评价规范》(T/GDTAS 005-2023“连山壮瑶人家”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T/GAGDE 238-2024)等有关要求实施。鼓励民宿积极申报国家级旅游民宿”、“钻级服务认证民宿”、“南粤森林人家”、“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乡村民宿”、“连山壮瑶人家”等与民宿匹配的行业荣誉。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二十条【行业服务 发挥协会专业服务功能。

(一)支持民宿行业/产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产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导向等传达给会员单位,把会员单位对于行业建设的要求、企业共性、发展规划等上报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民宿业发展研究,协助开展民宿数据的上报工作。

(二)协会应协助制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民宿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协助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条【基础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积极配合民宿的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条【规范引导】 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经营管理,鼓励民宿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宣传推广】 县旅游主管部门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旅游民宿名录,指导监督民宿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技能培训】县旅游、治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群团妇联、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条【信息统计】  各镇负责宣传文体旅游的办公室每月及时将民宿登记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分享给县旅游主管部门。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公安、消防救援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加强监管。

条【信息报备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开房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统计数据。相关证照有遗失或毁损,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

三十条【民宿巡查】 各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条【日常监管】 县旅游、治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对民宿违法行为或争议的投诉,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县旅游主管部门或县公安机关等投诉也可以拨打12345、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或12301全国旅游监管热线进行举报。

三十条【重大事项监管  相关单位或部门发现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已超过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条【处罚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条【追溯说明】  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条【释义部门】  本细则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20259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