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17年2月7日颁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0日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3〕160号)文件要求推动各地进一步扎实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服务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编制起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县级资金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精神,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国务院颁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3〕160号)要求落到实处。到2027年,建立与连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对象: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同时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2)孤独症儿童须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方可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不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不列入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范围。其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原则上在连山康复,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到经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可享受县级资金救助补助。
救助标准:(1)全日制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县级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3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县级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结合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实际,如有开展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项目即实施县级康复救助补助;如无开展则不实施救助补助。
(二)明确救助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结算: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广东省残联认定备案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核准和审批,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到残疾儿童个人银行账户,在救助学年度结束前,县财政部门应将救助经费据实拨付完毕,不得截留、挪用。
(三)明确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将按程序报批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