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十四届第73次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十二届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专项的资金政策文件或管理办法的,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上级和县的重点任务、发展规划。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四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
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省、市或县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县业务主管部门
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
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
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第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
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
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县审计部门
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
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
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呈预算预审工作领导小组预审同意后,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批。其中,专项资金总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联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工作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100-500万元(不含)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50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研究审定,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条 到期终止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或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编制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各项要素和手续。
第十三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确保项目成熟可实施。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六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并在此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第十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省、市和县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县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工作任务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
调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指标,由县财政部门收回指标,不结转下年。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阶段,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县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县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联合县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山府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
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