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争议案行政裁决书
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某村委会甲方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某村委会乙方村民小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某村委会甲方村民小组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广东省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及其资料,请求将争议林地林木确权给该组所有。本府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受理后,派出调查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林地进行踏查,确定争议林地的地点、四至范围,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双方依据、证据等材料,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府依法裁决。
申请人称:本村持有2份登记有涉案争议林地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证明该山属该村所有,近三十年(即1994年至1997年曾经批给本村村民黄某勾松香,由于多种原因至今我甲方村此片林地还未分发给多农户私人经营,始终由集体经营统一管理。与此片相邻的其他村的林地现已全部分发给私人自留山,已经杉木成林。直至2017年12月份此林地从未发生过任何林地权属纠纷。因经村委会、镇司法所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请求县人民政府林权调处办帮助解决处理。
被申请人乙方组辩称:争议林地在其持有林权证登记某山完全覆盖了争议林地。争议林地一直是答辩人经营使用,被答辩人称争议林地历来为其集体经营使用不是事实。被答辩人的某山北至确是自己山,但该山的四至范围没有与争议林地存在覆盖的事实。
经本府查明:
甲方村持有的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包含了争议范围。2004年12月申领的林权证登记的附图包含了争议范围。
乙方村持有的1981年《山权林权所有证》登记的某山不包含争议范围。2004年申领了林权证登记的附图不包含争议范围,只是与争议地相邻。
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林地所有权归申请人甲方村民小组所有”的裁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