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
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结果 - 4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预案
为规范本县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应对各种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注:本预案中涉及的“县”有关部门皆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9)《广东省非煤矿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
(11)《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2)《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救援、恢复工作等。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底线,以保障矿区影响范围内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非煤矿山的应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3)依法规范、注重实效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原则。做好应对随时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各项应急准备,将日常风险防控、监测和预警工作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效结合起来,做到反应灵敏、联动高效、处置科学。依靠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5)优先原则。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保护主要生产生活设施优先。当涉及四者之间关系时,位居前者优先。
(6)递补接替原则。在应急响应的启动、执行、关闭过程中,第一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第二负责人递补、依次类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由调整后的机构及人员接替。
非煤矿山事故级别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四级,事故级别的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1(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县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上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本预案为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截至2023年11月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1家、尾矿库企业1家、地质坑探项目2个,均已停工停产。其中地下矿3家,露天非煤矿山8家(其中从事石英岩露天开采的1家,从事脉石英露天开采的3家、从事花岗岩露天开采的3家、从事露天开采建筑用砂的1家)。在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中,有3家银铅锌矿。
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为: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达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利矿业,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福堂镇,距离县城约31千米,约30分钟车程;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顺景山沙场有限责任公司黑山莲藕塘中心岐山建筑用砂矿,开采矿种:建筑用砂,生产规模为1.2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太保镇黑山村委会莲藕塘,距离县城约23千米,约30分钟车程;
(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梅洞铅锌银矿有限公司梅洞铅锌银矿,开采矿种:银、铅、锌,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座落于福堂镇梅洞村委会,距离县城约40千米,约60分钟车程;
(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湴浪冲石场,开采矿种:石英岩,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吉田镇高莲村委会甲科村湴浪冲,距离县城约5千米,约15分钟车程;
(5)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爱竹冲矿厂,开采矿种:脉石英,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小三江镇高明村委会爱竹村,距离县城约60千米,约65分钟车程;
(6)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七星冲矿厂,开采矿种:脉石英,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小三江镇三联村委会七星冲,距离县城约61千米,约60分钟车程;
(7)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亿泉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万其矿厂,开采矿种:脉石英,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小三江镇高明村委会万奇村,距离县城约58千米,约60分钟车程;
(8)连山铭昌石业有限公司黄屋花岗岩矿,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生产规模为9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小三江镇加平村委会黄屋村,距离县城约41千米,约40分钟车程;
(9)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金银矿-尖山铅锌银矿,开采矿种:铅矿、锌矿、银矿,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座落于永和镇上草尖山,距离县城约35千米,约60分钟车程;
(1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山田肚矿区花岗岩矿,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生产规模为1.2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座落于禾洞镇禾坪村山田肚,距离县城约60千米,约80分钟车程;
(1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石碧水铅锌多金属矿,开采矿种:铅矿、铜矿、锌矿、银矿、钨矿、钼矿,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地下开采,座落于禾洞农林场,距离县城约50千米,约90分钟车程;
尾矿库基本情况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龙山矿业有限公司大龙山尾矿库,座落于禾洞农林场,距离县城约50千米,约90分钟车程;
地质坑探基本情况为:
(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银地矿业有限公司-梅洞铅锌矿详查,座落于福堂镇梅洞村民委员会郭屋村,距离县城约40千米,约60分钟车程;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晟有色矿冶有限公司-永和铜多金属矿普查,座落于永和镇。
根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特定的地区条件及开采现状,经风险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为:1放炮、2火药爆炸、3坍塌滑坡、4冒顶片帮、5透水、6中毒和窒息、7高处坠落、8机械伤害(跑车)、9物体打击、10触电、11车辆伤害、12淹溺、13火灾、14容器爆炸。
可能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类型主要为:放炮及火药爆炸、坍塌滑坡、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级别对应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级别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救援的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
(2)组织编制、修订《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演练、评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全面负责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5)接到事故报告,经研判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由相应级别的总指挥组织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武警连山中队、县消防大队及矿山救护队伍等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应急办公室主任。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设置24小时值班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763-8716213。
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24小时的应急值班工作,组织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级别,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领导指示;
(2)负责落实本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3)负责落实本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
(4)负责协调指导本县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处理生产安全应急日常工作;
(5)负责本县非煤矿山企业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6)负责本县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
(7)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8)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风险监测组、抢险救援组、信息舆情组、医疗卫生组、交通管制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资源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10个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现场总指挥及现场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2)风险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应急专家、事发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
(3)抢险救援组:以矿山救护队为主,必要时调集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事发地派出所及紧急调集的其他有关救援队伍;
(4)信息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医院、县红十字会及事故发生地镇卫生院等医疗队伍组成;
(6)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及镇政府、派出所组成;
(7)专家组:由市生产安全专家库及临时调集的应急专家组成;
(8)调查评估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工会派人以及聘请的专家组成,并应邀请县人民检察院;
(9)资源保障组:由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市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10)善后处置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会、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及保险机构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主要包括:
(1)迅速设立现场指挥营地;
(2)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领导各工作小组应急救援行动;
(4)负责对救援过程中险情进行监测和评估;
(5)及时向上级汇报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6)根据现场的需要,报请上级增派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等。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全面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灾害,协调各小组的应急工作;
(2)风险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危险因素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上报;
(3)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抢救伤员,排除险情;
(4)信息舆情组:负责对外发布应急救援情况、新闻报导及新闻发布会等舆论导向工作;
(5)医疗卫生组: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紧急救护和运送伤员;
(6)交通管制组:负责对周围人员进行疏散防护指导、安全警戒、指挥交通及矿区周边社会秩序的维护,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能顺利抵达,和受伤人员能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7)专家组: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提供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8)调查评估组: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9)资源保障组: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资金、物资、医疗、通讯等保障工作;
(10)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补偿或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
当发生事故时,县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县公安局: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协调、联系、配合矿山救护队、县消防救援队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按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接非煤矿山事故报告;拟定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提出治理建议;协助开展山体崩塌滑坡等事故的救援工作;参与崩塌滑坡事故调查处理。配合相关单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对事故现场的清理恢复工作。
(4)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规划,配合应急物资采购,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通讯畅通。
(5)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负责环境损害评估,对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预测并向现场总指挥提供措施和建议。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指导事故发生非煤矿山疫情防控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资金能及时到位,提供应急准备所需经费。
(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工伤案件调查及认定工作,协调被认定为工伤后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便利,保障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顺畅。
(11)县水利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水利部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水利技术人员、物资、设备。
(12)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期间的实时天气情况和气象信息。
(13)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信息发布、对外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舆情监测和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工作,相关新闻的发布工作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
(14)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参与非煤矿山抢险救援工作。
(15)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6)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工伤保险职工待遇的支付工作;
(17)其余未列出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按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1)立即启动该镇级的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2)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
(3)协助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清远市矿山救护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等应急救援力量。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清远市应急救援专家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当超出本单位救援能力时,应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镇政府、县应急办公室,事态发展严峻时,可越级上报。当扩大应急响应后,在上级应急救援组织到来之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保护现场,并全力组织自救。在上级应急救援组织到来之后,移交指挥权,报告事故及现场处置情况,并全力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等。
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与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非煤矿山企业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评估、分级、登记、公告,建立台账。层层落实风险管控职责,如实上报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隐患,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露天非煤矿山边坡超200m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地下非煤矿山应进行水文地质的监测并及时向县应急办公室传递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及各镇办事处一旦发现事故征兆,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应快速上报。县应急办公室负责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上报的各类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及处置等工作。
5.2.2.1 预警级别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划分级别标准: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正在不断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正在不断扩大;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不断扩大;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2.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办公室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
四级预警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应急办公室发布。
三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由上级应急办根据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县应急办公室负责传达、督促。
预警信息可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传真、电话、手机短信、宣传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2.2.3 预警响应
根据分级响应,分级应对的原则。
四级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后,由应急办公室申请启动本预案四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的预警行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2)及时向社会发布,告知周边群众避开事故警戒区域;避免因误入危险区域而受伤害;
(3)通知各相关工作小组成员赶赴现场待命,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各工作小组成员按职责准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
(5)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非煤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三级以上预警响应
在四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申请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5.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请预警级别调整。当事态得到妥善处置、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由人民政府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事发单位和负有监测职责的专业机构及基层网格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有关部门报告。事发镇人民政府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
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应急办公室接报后,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值班领导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并如实上报。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不受相关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与此同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事发地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组织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3.1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
已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响应程序:
(1)事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响应行动:
(1)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人员必须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人员必须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2)县应急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请县应急管理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后,按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专家组、资源保障组等,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对工作小组适时作出调整。各工作小组接到指令后,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向现场总指挥报到,接受救援任务。
各工作小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6.3.2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已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
响应程序:
(1)事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响应行动:
(1)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负责人必须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负责人必须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2)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立即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和清远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启动扩大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上级指令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命令。按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产安全常务副市长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风险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交通管制组、专家组、资源保障组等,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对工作小组适时作出调整。各工作小组接到指令后,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必须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向现场总指挥报到,接受救援任务。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在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接管现场指挥前,应按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工作;移交现场指挥权后,听从上级统一指挥。
6.3.3 二级以上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已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
响应程序:
(1)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响应行动:
(1)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主要负责人带队必须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立即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和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情况危急时可直接越级上报,申请启动二或一级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上级指令,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二或一级应急响应的命令,按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二级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现场总指挥,一级由县委书记担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小组接到指令后,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必须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向现场总指挥报到,接受救援任务。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在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接管现场指挥前,应按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工作。移交现场指挥权后,听从上级统一指挥。
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担当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参与应急处置的县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应急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救援方案与处置措施;
(2)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3)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4)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5)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井巷工程、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7)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保障医疗救援、食物及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8)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援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9)矿井井口、进入露天非煤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10)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6.5.2 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
坍塌滑坡、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爆炸、跑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9。
如非煤矿山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难,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清远市、广东省或国家相关部门报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信息舆情组的指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非煤矿山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县应急指挥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指定来源,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分别由清远市、广东省及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授权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讯、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非煤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已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生态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危险建筑及危险禁入区域已圈定、布控,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以上事故由统计响应级别组织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伤害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物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清远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事故可能对矿区周边生态环境、资源等造成破坏,分别由清远市生态环境连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监测与评估;爆炸危急性的监测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监测的部门应将监测结果和恢复处置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应急响应结束后,善后处置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非煤矿山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1)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调查评估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应急指挥部。
(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及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不少于20人的基层应急抢险队伍。同时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卫生健康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县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非煤矿山事故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1)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2)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3)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非煤矿山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应急办公室,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应急办公室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通信方式为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通讯录中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安排值班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的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
由县应急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报送的规范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非煤矿山事故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将信息上报县应急办公室。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县应急办公室报送变更信息。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伤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相关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1)由县卫生健康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事故,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公安派出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视事故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事故。
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切实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县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评审;县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部门预案。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抄送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法规、机构改革等重大变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2.
附件1
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注:本标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非煤矿山企业清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煤矿山企业名册(共11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尾矿库名册(共1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五小矿山名册(共1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质坑探项目名册(共2家)
附件4
应急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5
紧急情况应急救援电话
附件6
连山壮族瑶族县各镇应急值班电话
附件7
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
1.1 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非煤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1.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2.1 技术措施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非煤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2.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稳定情况,预防因采空区进一步塌陷扩大事故;塌陷至地表的,应重视地表的环境条件及对井下的影响;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塌陷影响区内。
3.1 技术措施
(1)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
(2)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3)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4)确定救援方案;
(5)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7)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8)落实非煤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3.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救险过程中清理坍塌堵塞物时,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因大块岩石、木柱、金属网架等物压住受困人员时,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等工具进行处理,慎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解岩石,防止伤害遇险人员;
(4)设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侧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1 技术措施
(1)查明透水点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表等相关水体的水力联系等情况;
(2)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涌水来源、涌水量及其影响范围;
(3)核实矿井最大排水能力、短期内可能增加的排水设备、需要外部调配的排水设备;
(4)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确定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6)确定救援方案;
(7)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确保满足井下排水及其它救援用电需要;
(8)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9)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10)根据水位上升等相关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切断受灾地点的供电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
4.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外部水源灌入井下。
5.1 技术措施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
(2)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3)确定救援方案;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
(5)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6)确定清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2 注意事项
(1)组织安全地撤出影响区内的遇险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专人检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影响区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1 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6.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7.1 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非煤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非煤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地下非煤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空区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8.1 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2 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