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2年,现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山人才发〔2023〕1号)
(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53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就《办法》的相关事项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公众均无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主要内容及细化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内容包括县政府顾问的类型及选聘原则。
第二章 聘任,明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顾问选聘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明确聘任条件、年龄、选聘程序、聘任期限。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县政府顾问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保障,将县政府顾问办公室年度工作经费和县政府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及时发放县政府顾问工作经费;应县政府邀请来连山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受县政府委托开展活动的经费,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项目库入库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及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核拨给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专款专用;以各镇各部门名义邀请县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五章 奖励,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连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顾问,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奖励的县政府顾问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具体奖金数额按照我县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解聘,明确解聘条件及县政府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连山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