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项目
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完成省下达给我县的垦造水田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我县垦造水田工作,确保满足我县各项建设对水田指标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垦造水田,实现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通过实施新垦水田、垦造水田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挖掘我县土地资源潜力,努力破解用地报批面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紧缺问题,从而有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用地需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利用财政资金实施辖区内的垦造水田项目。
三、项目计划安排
按照省年度计划和我县对水田指标的实际需求安排。
四、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新垦水田、垦造水田等项目建设;
坚持尊重土地权属人意愿,项目实施前必须充分征求国有农(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土地权属人意见;
坚持属地受益及管护的原则,保障相关权利人利益,确保改造后的耕地充分发挥效益;
坚持政府统筹、镇村配合、自然资源督导、部门协助、指定实施单位实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五、部门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垦造水田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垦造水田项目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开展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向上级报备垦造水田项目,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审批及项目初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垦造水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四)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组织项目勘测、设计、预算、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项目施工,验收申报等有关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做好已选地块的垦造意愿调查、民事协调、提供项目选址用地等工作,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工作。
六、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分为项目选址和立项、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项目实施和验收、后期管护和信息报备四个阶段环节,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选址和立项
1.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业局、县水利局,组织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及各镇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
2.项目选址后,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及时组织作业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项目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同时做好地块的垦造意愿调查及地块的土地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的造册登记等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立项申请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在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经审批的项目立项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给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项目勘测与设计预算
1.对项目勘测、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等工作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EPC总承包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2.中标单位按规定组织勘测、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投资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3.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山府发〔2018〕22号)规定执行)、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按项目地块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头3年的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按500元/亩)、头3年的激励补贴(按500元/亩)等费用纳入项目成本,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或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通过开设项目地块涉及土地权属人补偿卡(银行账户卡),直接发放给土地权属人。
(三)项目实施和验收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全面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变更的,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提出,并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重大设计变更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技术性变更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集中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
2.项目系统报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应按时做好项目系统报备工作。
3.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验收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规定执行。
4.初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依据项目储备验收申报资料和《水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初步验收。
5.县自然资源局将验收确认申请提交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及联合相关专家(3名以上单数)成立验收确认组,依据项目验收确认申报资料、工程复核结果、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资金审计结果和《水田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实地验收确认。
(1)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市自然资源局验收确认前及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含土壤化验)和资金审计,费用从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
(2)验收确认合格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具项目验收确认函。
(四)后续管护和信息报备
1.项目验收确认后,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给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进行使用和管护。镇级政府、村集体和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并保证6年内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以及拍摄存档种植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完成系统报备。具体要求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19〕329号)和《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土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农农〔2020〕60号)规定执行。
七、资金安排与收益分配
(一)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EPC总承包费用、青苗补偿费、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监理费、工程复核费、后续管护费等有关费用总和按不高于6.5万元/亩进行限额设计并安排相应资金。此外,分别安排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共8000元/亩(由镇人民政府统筹优先用于当地乡村振兴),县自然资源局2000元/亩的工作经费,经费总额计算以实际报备形成水田指标面积数额为准。
(二)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收益分配。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垦造所产生的水田指标所有者和指标出让的收益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成员的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并按照省下达计划任务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利用扶贫政策、补偿措施和产业优待政策等激励垦造水田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农业、住建、经促、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全过程监管。
九、组织实施
由县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县垦造水田项目的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在实施过程中协调解决。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20〕27号、LSFG2020000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