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http://www.gdls.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1485108.html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十四届第3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十一届县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和《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委发电〔2018〕1号)工作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清远市农业“3个三工程”及我县农业“321”工程,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扶持的内容和范围分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基地、扶持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品牌和标准体系、完善配套体系等4个方面19个小项。
一、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基地
1.对当年种植茶叶新增100亩至299亩、300亩至499亩和500亩以上,一次性分别扶持资金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林下间种以200株为一亩核计面积)
2.对当年种植柑橘(含沙田柚等柑橘类品种)新增100亩至299亩、300亩至499亩和500亩以上,一次性分别扶持资金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生姜种植大户种植100亩至299亩、300亩至499亩和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分别扶持资金3万元、5万元、8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8万元。生姜种植合作社种植500亩至999亩、1000亩至1999亩和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分别扶持资金5万元、8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当年种粮大户种植粮食(水稻、玉米、薯类等)50至99亩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100至199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种植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专业合作社种植粮食(水稻、玉米、薯类等)500至999亩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1000至1999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种植2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5.对完成建设禾花鱼养殖标准化基地5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为5万元。对已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禾花鱼苗种繁育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成标准禾花鱼苗种繁育鱼塘,且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6.对完成建设清远鸡标准化养殖场,清远鸡肉鸡养殖规模存栏0.25万只以上,当年出栏肉鸡1万只以上的养殖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养殖规模存栏1万只以上,当年出栏肉鸡4万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7.对完成建设养殖小区或标准化智能化生猪养殖场园区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规模存栏1000头以上,当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规模存栏2000头以上,当年出栏4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对其他市场前景广、经营管理好、对农户增收带动能力强的特色林果、中草药、蔬菜和草食动物种植养殖项目,参照以上做法给予扶持)。
8.对开展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项目进行扶持。以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导,采取参股、租赁、流转、托管(期限在三年以上)等方式,按照集约化经营、机械化种植、信息化管理、品牌化销售发展方向,新建的相对集中连片产业基地予以补助。 其中:对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相对集中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299亩以下的,每个基地扶持3万元,300亩以上、499亩以下的,每个基地扶持5万元,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每个基地扶持10万元;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相对集中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在500亩以上、999亩以下的,每个基地扶持5万元,1000亩以上、1999亩以下的,每个基地扶持15万元,2000亩以上的,每个基地扶持2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上述产业基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配套实施高标准农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项目。
9.对撂荒耕地(水田)进行复耕,连片10亩(含)以上,按每亩1000元予以一次性扶持。该撂荒耕地指弃耕3年以上纳入省市撂荒土地数据库的耕地,对复耕撂荒基本农田的优先扶持。
二、扶持经营主体
10.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家庭农场、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和市级家庭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创建特色品牌和标准体系
11.创建“两品一标”农产品及生态茶园。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生态茶园、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认定的(取得认定证书)农产品,分别补助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续展每个补助1万元。
12.创建知名农产品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经营者专用品牌、全国“一村一品”农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清远市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按国家、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
13.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15.对我县的涉农产品,每制订一个地方标准,并通过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制定承担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国家标准扶持10万元、省级标准扶持6万元、市级标准扶持3万元。
16.有机种植基地认证。对有机种植基地认证1000亩(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扶持5万元;有机种植基地认证2000亩(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扶持10万元。有机种植基地认证续展每个基地补助2万元。
17.扶持省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对纳入“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库,并经县审批同意实施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完善配套体系
18.建设冷链仓储设施。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及其他涉农单位发展冷链物流,对新建冷库50立方米以下、50至100立方米、101至200立方米、201至400立方米、400立方米以上,分别补助2万元、4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
19.建设循环利用项目。对当年新建并投产运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
五、有关规定
(一)根据《中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员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委发电〔2018〕1号),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特色、有机农业产业,实行择优扶持。
(二)对符合两项以上扶持条件的,按最高扶持额度进行扶持,原则上不进行叠加扶持。
(三)对因证照不齐、违规用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污染源排放不达标、曾出现农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未整改到位等项目,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处罚,一律不列入扶持对象。
(四)凡已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同类奖补扶持的,不进行重复奖励,达到新增规模的除外。
(五)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三变”改革试点涉及的产业项目实行优先扶持。
六、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的申报。各镇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县直属单位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统一申报。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将由农业农村局印发公布,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在申报成功并获取扶持资金后才被发现、查实存在舞弊行为的,收回扶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
(二)项目的评审。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候选项目,在此基础上,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候选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实地查阅、审核项目资料,择优选出效益好、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项目,形成年度扶持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项目扶持资金的落实。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方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次年6月底前兑现扶持。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本《实施意见》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