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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12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12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主动公开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班子领导成员分工、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本单位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价格政策等文件;

    4.单位有关工作会议和局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查阅,网址为http://www.gdls.gov.cn/。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1:30,14: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763—8716322;传真电话0763—8716037;通信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办公大楼317,邮政编码:51320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在“政府门户网”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政府门户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