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公开的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及分管工作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

  (五)其他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gdls.gov.cn/qylsgaj/gkmlpt/index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机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办公室

  地址:县公安局办公楼601室  邮政编码:513200

  时间: 8:30-11:30 14:30-17:30(工作日)

  电话:0763-8883032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果,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2)邮寄申请。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

  2.申请登记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转入下一步办理程序;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